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8號原告盛鴻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偉孟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 律師
賴昱亘 律師 林正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丸太營造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0萬78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22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