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原告AC000-A109249B(甲○○,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AC000-A109249A(乙○○,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 律師
黃雅萍 律師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強制性交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瑋珍
法官彭志崴法官翁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書記官吳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