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84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升義務辯護人黃笠豪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4月2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黃筠雅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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