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4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4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42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簡易庭法官傅曉瑄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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