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5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417號
第524號原告 陸冠銓 被告 林智儒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483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林智儒被訴毀損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全部之訴,其全部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佳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施家郁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