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撤緩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撤緩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撤緩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六年度執緩字第一一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嘉簡字第八二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五萬元,於九十六年七月五日判決確定。竟於緩刑期內,違反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四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爰依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應撤銷緩刑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按本件受刑人前經判刑,宣告緩刑二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五萬元,於九十六年七月五日確定,惟受刑人迄今仍未向公庫支付,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履行負擔,業經合法送達,有前揭判決正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文、送達證書在卷可參,受刑人違反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四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宣告,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仁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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