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調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縣水上鄉柳鄉村柳子林246號,依
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慶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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