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34號原告 吳堃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進耀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原告於事實及理由欄記載「請求被告給付租金之不當得利、賠償土地無法耕作及鑑界之費用,新臺幣6萬元正」,但訴之聲明中未見原告表明請求前開金額,此部分是否向被告請求?如是,請具狀更正正確之聲明。
三、被告林進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書記官張智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