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379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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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3798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被   告  蔡和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捌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零參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遲延利
息,暨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暨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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