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0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米文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米文連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米文連因犯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均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示之各罪,分別經法院判決如附件所示之罪刑確定,其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者,為本院107年度審原訴字第21號判決,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說明。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件所示案件之判決書、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所犯如附件編號2所示之罪宣告併科罰金部分,因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定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自應併予執行,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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