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1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61618號債權人甲○○債務人耀鑫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 李海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耀鑫貿易有限公司、李海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原聲請狀無附附表。)
二、清晰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原聲請狀所附之退票理由單影本無法辨識退票日。)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