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專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民專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民專抗字第10號再抗告人 魏永彬 上列再抗告人對於本院110年7月22日110年度民專訴字第39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10年9月13日駁回其抗告,再抗告人對於本院110年9月13日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再抗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再抗告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第二審法院應以再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查再抗告人對本院110年9月13日駁回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吳俊龍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書記官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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