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桃交簡字第23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桃交簡字第23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桃交簡字第2353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六六四二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七一三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台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文件上偽造之「 紀美香 」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十七時三十分至十九時許,在台北縣○里鄉○○路附近某處所,飲用啤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仍於同日晚間十一時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桃園縣龜山鄉,嗣於翌日(二十一日)凌晨零時七分許,行經桃園縣○○鄉○○○路與忠義路二段交叉口時,為警攔檢,經當場對其施以檢測,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六六毫克。詎其為圖卸責,竟冒用其友人「紀美香」之姓名、年籍資料應訊,並基於偽造署押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接續在如附表所示之文書上,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紀美香」之簽名及指印,並將前述文書中,由其所偽造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通知聯)、權利告知通知書、逮捕通知書等私文書,持以行使而交還予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坪頂派出所警察,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交通違規舉發之裁罰、國家刑事偵查機關對於犯罪偵查之正確性及紀美香本人。嗣甲○○於犯罪未被檢警機關發覺前,自行向警方自承犯罪,並表示願接受裁判之意,始悉上情。
二、下列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甲○○前述犯罪行為:㈠被告之自白。
㈡酒精測試單、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汽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卡各一紙。
㈢如附表所示被告偽造之署押。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刑法第二百十六條、刑法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於如附表所示文書上數次偽造紀美香署押之行為,既屬被告主觀上冒名應訊行為之各個舉動,應論以接續一罪;又被告以紀美香名義收受前述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通知聯)、權利告知通知書、逮捕通知書後,於上偽造紀美香之署押,乃表示收受、知悉、同意前揭文書所載內容之意思,而有收據、受領通知、表示同意之性質,自屬偽造私文書,其進而持以行使而交還予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坪頂派出所警察,已本於該文書之內容而有所主張,而屬行使偽造私文書;而被告於如附表所示文書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其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已為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被告所犯公共危險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被告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後,未被發覺前,於警詢時自首前揭犯行,有卷附警詢筆錄一份可考,依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表所示文件上之偽造「紀美香」簽名、指印,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六十二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交通法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偽造署押之文件│偽造署押之數量│├──┼─────────┼─────────────┤│1│酒精測試單│「紀美香」簽名、指印各一枚│├──┼─────────┼─────────────┤│2│違反刑法第一百八十│「紀美香」指印二枚│││五條之三,查獲後測││││試、職務報告表││├──┼─────────┼─────────────┤│3│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汽│「紀美香」簽名一枚、指印三│││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枚│││調平衡檢測紀錄卡││├──┼─────────┼─────────────┤│4│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舉│「紀美香」簽名共三枚│││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迴覆聯」及「││││存根聯」││├──┼─────────┼─────────────┤│5│權利告知通知書│「紀美香」簽名一枚、指印二││││枚│├──┼─────────┼─────────────┤│6│逮捕通知書二份│「紀美香」簽名二枚、指印五││││枚│├──┼─────────┼─────────────┤│7│警詢筆錄二份│「紀美香」簽名四枚、指印十││││五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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