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87號聲請人 胡德
胡秉凱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胡德宗
歐陽佩 玲聲請人 黃玟綺
黃怡禎 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黃昱棠
林茹仙 聲請人 黃楷涵
黃浩軒 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黃啟明
黃筱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謝邱完招 於民國111年12月2日死亡,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鄉○○村00鄰○○○000○00號6樓,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現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始得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6條第5項亦定有明文。再按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確於111年12月2日死亡,其生前育有6名子女 謝梅芳謝桂珍謝季芳謝秋玉 (歿)、 謝艷嬌謝其淼 (歿),聲請人胡德宗為謝梅芳之子,聲請人胡秉凱為胡德之子,謝秋玉生前育有子女黃昱棠、黃筱娟,謝其淼生前育有子女 謝芷菱謝芷茹謝芷綺謝祥筠 ,聲請人黃玟綺、黃怡禎為黃昱棠之女,聲請人黃楷涵、黃浩軒為黃筱娟之子女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考。又被繼承人之子女謝桂珍、謝梅芳、外孫子女黃昱棠、黃筱娟(代位謝秋玉)雖已就被繼承人之遺產聲請拋棄繼承權,並分別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6號、第87號准予備查在案,惟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中親等較近之子女謝季芳、謝艷嬌、孫子女謝芷菱、謝芷茹、謝芷綺、謝祥筠(代位謝其淼)至今未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是屬親等較遠之繼承人即聲請人之繼承權顯尚未發生無疑。是聲請人自無拋棄繼承之權利可言,故其等所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32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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