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75號原告 林寶玉
王連科 被告 范鄧秀英范土火 之繼承人)
范綱賢 (范土火之繼承人) 范綱誠 (范土火之繼承人) 范惠珍 (范土火之繼承人) 鍾范菊月 (范土火之繼承人)何 范阿環 (范土火之繼承人) 范宇 (范土火之繼承人)趙 范錦雲 (范土火之繼承人) 范錦姜 (范土火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7年3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開庭。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書記官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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