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6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6547號聲請人 許進祥 相對人 陳芷畇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3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4年度司票字第654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台幣)│(新台幣)││││├──┼───────┼─────┼─────┼───────┼──────┼────┤│001│103年6月3日│980,000元│350,000元│未載│103年6月4日│0000000│├──┼───────┼─────┼─────┼───────┼──────┼────┤│002│103年7月7日│650,000元│650,000元│103年8月12日│103年8月13日│0000000│├──┼───────┼─────┼─────┼───────┼──────┼────┤│003│103年6月17日│250,000元│250,000元│103年7月20日│103年7月21日│0000000│├──┼───────┼─────┼─────┼───────┼──────┼────┤│004│103年6月16日│600,000元│600,000元│103年7月22日│103年7月23日│0000000│├──┼───────┼─────┼─────┼───────┼──────┼────┤│005│103年6月9日│300,000元│300,000元│未載│103年6月10日│0000000│├──┼───────┼─────┼─────┼───────┼──────┼────┤│006│103年6月26日│860,000元│860,000元│未載│103年6月27日│0000000│├──┼───────┼─────┼─────┼───────┼──────┼────┤│007│103年6月27日│250,000元│250,000元│未載│103年6月28日│0000000│├──┼───────┼─────┼─────┼───────┼──────┼────┤│008│103年6月30日│950,000元│950,000元│103年8月5日│103年8月6日│0000000│├──┼───────┼─────┼─────┼───────┼──────┼────┤│009│103年7月2日│880,000元│880,000元│未載│103年7月3日│0000000│├──┼───────┼─────┼─────┼───────┼──────┼────┤│010│103年7月8日│350,000元│350,000元│103年8月8日│103年8月9日│0000000│├──┼───────┼─────┼─────┼───────┼──────┼────┤│011│103年7月10日│560,000元│560,000元│103年8月14日│103年8月15日│0000000│├──┼───────┼─────┼─────┼───────┼──────┼────┤│012│103年7月10日│670,000元│670,000元│103年8月16日│103年8月17日│0000000│├──┼───────┼─────┼─────┼───────┼──────┼────┤│013│103年7月15日│650,000元│650,000元│103年8月22日│103年8月23日│000000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