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抗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一三0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第二審裁定(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六二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合法送達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竟遲至九十八年一月六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不合法,因而予以駁回,經核尚無違誤。抗告意旨(書狀記載為上訴,視為抗告),徒言深感悔悟,父母年邁,請求減輕其刑或諭知緩刑,以勵自新云云,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黃正興法官陳東誥法官林錦芳法官洪昌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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