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七三號
原告甲○○被告丁○○被告丙○○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二六七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王靜秋法官郭德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