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93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映蓁 債務人 吳宗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壹仟伍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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