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原告 楊玉蘭 原告 陳水山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育瑋 律師被告 吳浚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8年度交訴字第16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刑事庭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陳育良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妤甄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