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救字第6號聲請人 陳正治 代理人 鄒純忻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該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再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而該62條規定乃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一節之特別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之意旨亦當在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之範圍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認定其無資力,符合法律扶助法規定審核准予扶助,有債務清理案件審查表、新北市社會福利資格證明泰山區、郵政存簿儲金簿等影本在卷以為釋明,本件復查無有何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情形,堪認聲請人主張屬實,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書記官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