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74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零肆拾貳元,及㈠其中新臺幣壹仟捌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七計算之利息,㈡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七一計算之利息,㈢其中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玖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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