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66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世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蘇妙娟 間本院109年度婚字第660號離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離婚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
5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苑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