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1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閱覽影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1614號原告 王勳 被告 李玉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閱覽影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
3月9日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93號)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4年3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原告對於本件補費裁定不服提起抗告,因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104年4月21日裁定駁回抗告後,原告不服本院上開駁回抗告裁定,抗告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抗字第153號駁回抗告而確定。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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