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信託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1088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梅慧敏
梅永枬 反訴被告即原告 劉國榮 反訴原告即被告梅慧敏、梅永枬與反訴被告即原告劉國榮間履行信託契約事件,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即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31,229元及利息,未據繳納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水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