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6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6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重訴字第168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少麒選任辯護人常照倫律師
杜鈞煒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28973號、110年度偵字第32763號、111年度偵字第7475號、第30193號、第30194號、第35046號、112年度偵字第18121號、第215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少麒業於民國113年6月17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瑞隆
法官張雅涵法官劉育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