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81號原告 黃玉秀 被告 蔡大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8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昇蓉
法官江健鋒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琳紫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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