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8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823號

原告萬福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木卿

被告 楊世益

訴訟代理人 楊呂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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