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562號
原告 余茂琳
被告 林崇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於民國112年9月1日擴張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11,100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1,880元,尚應補繳440元,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