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19號原告己○○訴訟代理人庚○○○
林東乾 律師原告戊○○
丁○○甲○○丙○○乙○○被告新竹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上列上訴人不服本院98年度訴字第319號民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01,
6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書記官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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