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丙○○
丁○○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戊○○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原審主張被上訴人丙○○、丁○○應給付新台幣342,648元,後於本院追加聲明其等應「連帶」給付,就該部分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詹駿鴻
法官吳國聖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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