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1303號聲請人 江秀琴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被繼承人 余政國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被繼承人余政國之繼承系統表。
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