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7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7820號聲請人鐘珮瑛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漢昇(原名黃漢平)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利息請求之起迄日。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7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7820號聲請人鐘珮瑛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漢昇(原名黃漢平)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利息請求之起迄日。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