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0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0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081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陳尚瑋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命令(111年度執緝字第106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聲明異議狀所載(如附件)。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固為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明定。但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倘其聲明異議係向其他無管轄權之法院為之,其聲請為不合法,應由程序上駁回,無從為實體上之審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12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尚瑋(下稱受刑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重訴字第1888號分別判處罪刑,並就有期徒刑之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253號撤銷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之部分),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復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4920號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從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53號判決既已對原判決(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888號判決)之主刑予以更易,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諭知裁判之法院」即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對本件聲明異議並無管轄權,是受刑人本件聲明異議,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趙振燕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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