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3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358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淑慧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四日所為之羈押處分,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羈押處分即押票上,關於「案由」欄記載之案號「113年度易字第3584號」,應更正為「112年度易字第3584號」。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羈押處分「案由」欄關於案號「113年度易字第3584號」之記載,應為「112年度易字第3584號」之誤繕,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之本旨,揆諸首揭規定,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俐雅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