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2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794號聲請人 賴明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何素蘭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附表編號5之票據號碼「351169」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確認附表編號5之利息起算日「110.11.17」之記載是否有
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系爭本票到期日為110年12月20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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