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監宣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監宣字第224號聲請人 陳士峰
陳柔伊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過院參辦,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須由全體繼承人暨全體特別代理人簽章及註明契約成立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品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