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3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322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林翊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翊蘋於108年11月20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48,914元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1)利息計算:
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703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110年5月26日起,以本金新臺幣48,914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二、詎債務人自110年5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132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翊蘋│自民國110年5│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48914││月25日起││15計算延遲利息│││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