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2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2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23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崔慈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玖仟壹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崔慈敏於民國108年11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3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1月06日起至民國115年11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8月30日止累計296,300元正未給付,其中274,059元為本金;20,948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崔慈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8月25日止累計22,861元正未給付,其中20,431元為消費款;1,207元為循環利息;1,22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123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崔慈敏│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74059││8月31日││15.78│││元│││││├──┼───┼─────┼──────┼──────┼───────┤│002│新臺幣│崔慈敏│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607元││8月26日││11.26│├──┼───┼─────┼──────┼──────┼───────┤│003│新臺幣│崔慈敏│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824││8月26日││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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