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交簡字第4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交簡字第4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中交簡字第46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春發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中交簡字第4685號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5日所為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二第十二行關於「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之記載應更正為「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案之主文欄經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是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第12行有所漏載,惟此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怡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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