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易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305號上訴人雄傑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士傑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 律師被上訴人典銘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景銘 訴訟代理人 莊志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6月7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藍雅清法官田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書記官李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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