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0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3(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4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等2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聲請意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按減刑之裁定,乃係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此一特別法,就原本裁判之宣告刑予以縮減,並非重新裁判,故其間縱有法律之修正,應無刑法第2條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是於減刑後可否諭知易科罰金、如何定執行刑等問題,應逕行適用原裁判時之法律,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心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