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1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胡祐彬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訴訟代理人 周妏蒨 參加訴訟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告 莊美惠
莊美雲 莊瑞安 莊美玲 莊智堅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莊智能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