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26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時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彥棠 間請求返還寄託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2,140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秦慧君
法官何佩陵法官陳芷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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