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5136號債權人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稱山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家榮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書記官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