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88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朝安 被上訴人即原告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法定代理人 賴金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7年11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058,540元【計算式:11,600元/㎡×(647.02㎡+502.11㎡+149.02㎡)=15,058,5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7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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