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執消債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35號債務人 張紫筠 即 張淑惠 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嚴淑惠
巫永松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理人 王怡潔
簡德佑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權人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蔡吉安 代理人嚴淑惠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7號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目前任職於熊寶貝洗衣坊,其每月薪資約新台幣(下同)17,600元,此有熊寶貝洗衣坊民國98年10月13日薪資給付證明在卷可稽;另債務人每月尚有領取苗栗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3,000元,亦有苗栗縣頭份鎮公所98年10月5日頭鎮社字第0980021726號函附卷足參。則債務人確有固定薪資所得,足堪認定。次查債務人有配偶郭○彥,並有未成年子女郭○辰(00年0月生)、郭○軒(00年0月生),均在學中而須債務人扶養,有戶籍謄本可查。今債務人於每月薪資及可支配所得20,600元中提出如更生方案所示之金額清償債務,共計清償920,000元。據債務人陳報其負擔二名未成年子女每人每月半數之生活費用約各1,000元,其供自己必要生活費用支出,以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99年度臺灣省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9,829元計算,則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必要生活支出約為1,069,584元(計算式:債務人之必要生活費用:9,829×96=943,584;債務人長子郭○辰為00年0月生,自目前99年4月算至103年7月成年,約52個月,債務人次子郭○軒為00年0月生,自目前99年4月算至105年7月成年,約76個月,債務人負擔半數生活費用金額為1,000×(52+76)=128,000元,總計1,071,584元)。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八年之履行期間可支配之所得總額為1,977,600元(計算式:20,600×96=1,977,600),扣除前開必要支出後,餘額尚與本件更生方案清償總額92萬元相當(計算式:1,977,600-1,071,584=906,016),可見債務人於負擔自己之生活費用及扶養未成年子女外,其餘收入幾均已用於還款,且清償金額尚未逾債務人每月所得,並經債務人自行斟酌可行性,堪認該更生方案當無不能履行之情況。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清償期為8年,顯見債務人已竭盡所能清償債務,足認其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
三、又債務人名下○○○鎮○○段後庄小段638地號,應有部分1/35之土地,及同上地段1125建號建物各一筆,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97年度財產所得資料可考。上開不動產經本院囑託徐榮貴建築師事務所鑑定,價值約2,014,000元,有不動產估價報告書附卷可參。惟上開不動產目前尚設定抵押權以擔保台灣土地銀行1,551,100元之債權,有台灣土地銀行98年12月22日民事陳報狀、借據影本、不動產登記謄本等件在卷可憑;如依清算程序,上開不動產縱使依鑑定金額拍定,於優先清償有擔保之債權後,僅餘462,900元可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另債務人名下登記有84年份49cc三陽廠牌、85年份82cc山葉廠牌機車各乙輛,有機器腳踏車行車執照影本二件可查,則上開機車已逾財政部所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機車耐用年數(三年),衡量上開機車廠牌、年份、型式、折舊等因素,依市場行情應幾無價值。此外債務人及其配偶名下別無其他財產,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及其配偶97年度財產所得資料可考。顯見以債務人之財產及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得與其配偶分配婚後財產,可供清償之財產亦低於債務人依更生方案所清償之數額,堪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依更生方案受償總額,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另債務人係97年10月30日聲請更生,依債務人之所得資料、熊寶貝洗衣坊前開證明,及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7號裁定所認定之事實,債務人自95年11月算至97年10月之所得約為620,405元(95年全年所得371,012元,11月至12月所得為61,835元(計算式:(371,012÷12)×2=61,835);96年全年所得為332,550元;97年1月至7月,每月領取14,460元之失業給付,共計101,220元,8月至10月每月領取熊寶貝洗衣坊之薪資約17,600元,共計52,800元;另其二年間均有按月領取3,000元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共計72,000元,共620,405元),有債務人95、96、97年度所得清單、熊寶貝洗衣坊民國98年10月13日薪資給付證明、苗栗縣頭份鎮公所98年10月5日頭鎮社字第0980021726號函、失業給付申請書及勞工保險局核定通知書,及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7號裁定等件可考,顯見依此更生方案債務人清償金額亦高於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於法尚無不合。
四、本院通知債權人於收受通知10日內就債務人更生方案陳述意見,其中除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勞工保險局未依限表意見,依法應視為同意外,其餘債權人均不同意,並謂債務人清償成數過低、債務人房貸支出不得自必要生活費用中扣除等語。經查:本件經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具狀表明行使抵押權後不足額部分暫不列入更生方案中受償,有該行98年12月22日陳報狀在卷可考,則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債權總額,扣除台灣土地銀行陳報行使抵押權後不足額部分,約為1,333,492元,債務人已清償92萬元,清償成數將近七成,且已盡其所能,尚難認其清償成數過低。此外,債務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中,並未另將房貸還款金額列入,自無債權人所爭執之情況。至於債務人第96期清償金額,亦可向親友週轉,或俟其子女成年後分攤,非無履行之可能。經查本件債務人為身心障礙之勞工,有身心障礙手冊可憑,其求職本即不易,然債務人並未因此消極以對,仍積極負責面對債務,且債務人既已盡力清償,本院認其更生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債務人於更生案件確定後,應依更生方案向各債權人按月給付,並應自行向債權人確認給付方式,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