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8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8742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二、若利息起算日為民國98年6月30日,請提供依據或證明文件到院。
三、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