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123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30號原告 劉孔中 被告監察院代表人 王建煊 (院長)訴訟代理人 吳志鵬
王莉芳 上列當事人間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經查,本院受理99年度訴字第1230號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事件,因認本件為裁處時所適用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爰於100年12月28日裁定命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作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因司法院大法官就本院上述聲請解釋案,已於108年12月13日作成釋字第786號解釋,並於同日公布,有司法院108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3891號函所檢送之釋字第786號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在卷足憑,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金圍
法官吳俊螢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書記官簡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