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3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盜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96年度執聲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盜匪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一百六十二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同年七月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進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書記官李銷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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